我们公司有些人员属于劳务派遣来的,除了每月支付派遣公司劳务费之外,经常给这些人员发放一些补贴,如何做账和税前扣除?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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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老师,我们公司有些人员属于劳务派遣来的,除了每月支付派遣公司劳务费之外,经常给这些人员发放一些补贴,如何做账和税前扣除?

 

答复

平时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税前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请问

个人股东借款年度终了未还又未用于经营的,按照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税,期限是超过1年?还是纳税年度终了?

政策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第35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总结

1. 股东从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从有限公司借款的,应当以纳税年度为期限,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法计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投资者而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的,则以一年为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法计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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