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唐说法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出了事谁管?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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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唐说法”专栏

以劳动人事争议为视角

发布典型案例、热点说法、经验交流等内容

为您讲述劳动争议的必备知识

唐法荣


现任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5年获“全国百名优秀劳动仲裁员”奖。1988年以来一直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具有扎实的劳动法律法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是一名资深的劳动争议仲裁员。



第十期

所谓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

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当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劳务派遣单位VS 实际用工单位

到底哪一方该承担责任?

↓↓↓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5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派遣到某装饰公司从事操作工,劳务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双方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伤纠纷处理等做了具体约定。2021年10月20日张某在操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严重挤伤,经医院救治,张某左手前臂被截,劳务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张某受伤系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伤残五级。后双方为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未成,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按本人工资的7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800元至退休,同时承担其他相应的工伤待遇共计13万余元,同时张某要求装饰公司对其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是否合法?

2、装饰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应当对张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张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其劳动关系隶属劳务公司,其在工作时间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张某五级伤残,可以与劳务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由劳务公司安排适当工作,但由于劳务公司难以安排张某工作,那劳务公司就应该按月发放张某其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同时劳务公司还要承担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等其他工伤待遇。

另外,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装饰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对张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并要求装饰公司对张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装饰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张某系劳务公司员工,其工伤待遇应由劳务公司承担,双方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工伤纠纷由劳务公司负责解决和承担,与装饰公司无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装饰公司的请求,维持了张某的诉求。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劳务派遣员工为工伤待遇问题与劳务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员工工伤待遇案件不同,除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外,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劳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工伤待遇处理和承担作了书面约定,但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作为用工单位的装饰公司应对张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

很多企业用工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

其主要原因是

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和灵活用工

但更多的原因是为了转移风险

认为发生了纠纷

由于自己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事实上在实际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拖欠工资、工伤待遇得不到落实等问题。同样,社会上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用工单位选择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被动。因此,为了防止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后,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用工单位具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劳动报酬纠纷。


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务公司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


在实践中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考勤与绩效也都由实际用工单位考核,因此,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福利理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旦发生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应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纠纷。


由于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务公司理应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四、社会保险纠纷。


劳务公司负有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公司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工伤待遇纠纷。


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作建议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共同体,他们既互相联系又互相独立,为有效维护这一特殊用工模式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三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01

被派遣劳动者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2)自觉接受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服务和管理;(3)不断提高劳动技能水平;(4)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都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合同条款明确;(2)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4)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03

实际用工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1)在客观需要的时候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仅仅为了减少成本而选择劳务派遣会面临相当大的风险,劳务派遣最好在客观需要的情况下使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选择优质和专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以从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风险转移程度、服务管理能力、人才资源储备、派遣员工成本这五个方面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务派遣单位;(3)用工单位应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标准;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和福利待遇;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⑤依法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⑥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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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唐说法”

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社会保障局
新媒体编辑:字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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