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是否导致劳务派遣关系无效?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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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之26:
用工单位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是否导致劳务派遣关系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实施。
相对于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的规定(“一般”属于任意性规定),该条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劳务派遣关系无效的后果呢?
实务中,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导致劳务派遣关系无效。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三方性法律关系,以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作为法律关系的合同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劳务派遣协议是包含部分劳动权利义务的民事协议,用工单位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导致劳务派遣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派遣员工的劳动过程是在用工单位指挥管理下进行的,即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发生的。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综上,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因此而无效的,劳务派遣关系自然无效。
2.并不导致劳务派遣关系无效。
一般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当事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的管理性规范的,并不会导致劳务派遣关系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的行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不包含在内。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反了“三性”岗位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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