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采取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 劳资在线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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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采取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审查劳务派遣企业资质。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务派遣,更没有对劳务派遣资质问题进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各地区都建立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对于开展劳务派遣的公司,必须先到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然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做了最低限制,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由于注册资本不够将被淘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在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前,先要审核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必须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约定派遣岗位和人数。
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劳务派遣的岗位、人数,劳务派遣岗位的基本情况、主要的工作职责,被派遣劳动者需要具备的条件等。
②明确派遣期限。
关于劳务派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由于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公司明确约定,工资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动者,还是由用工单位直接代支付给劳动者。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对待,明确是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缴纳,还是由劳务派遣单缴纳。如果是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用工单位一定要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确实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以免在发生工伤或者疾病等事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约定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双方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时出现了违约情形,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第二,如果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承担责任时,双方之间应该如何分担责任。主要是约定哪些情形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如由于劳务派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哪些情形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如由于用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哪些应该由双方共同合理地分担责任等。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约定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劳动者,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仍然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审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核实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留复印件存档,核实的重点主要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免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时,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合同自动终止,这种约定是违法的,一旦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用工单位将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这样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修改劳动合同。否则,将会有法律风险。
(4)用工单位履行的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技术资料等。劳动保护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劳务派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加班费、绩效奖金都不能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约定,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体现劳务用工与用工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这些都应当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之外,都应该由用工单位支付。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派遣单位应该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劳动者,但是用工单位有可能根据岗位要求对劳动者进行进一步的培训,该培训费用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时间有长有短,但如果长时间的用工,就应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一方面适应物价上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同工同酬。
(5)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往往是由经济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输送的,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一般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因此这种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剥夺劳动者的缘由,为防止这种情形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对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禁止从事的行为。
在劳务派过程中,用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协议的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这些劳动者再到其他用人单位,必须将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些本来属于本单位的职工以改制的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到原岗位,还有的企业在内部的劳动管理机构挂了劳务派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的企业,将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开,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为此,《劳动合同法》第67条明确禁止了这种行为。
所属单位应该可以理解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关系。
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风险押金、服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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