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是否计入用工企业员工人数?(汇总)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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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所以,从会计准则角度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职工的范围。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二、计算“三项经费”工资薪金基数。“三项经费”指的是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经费”扣除基数都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计算残保金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因此,分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费用应当计入职工薪酬总额作为分配的基数。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和总人数均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六、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的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相关税收优惠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
七、中小微企业加速折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以工业企业为例,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加速折旧优惠。其中,判断中小微企业时,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八、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投资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中应符合条件: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判定条件中,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
九、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明确,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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