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由谁支付?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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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2019年2月入职某劳务派遣单位后被派遣至某机械厂。2021年8月,王某发生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未到劳务派遣单位及机械厂上班。2023年1月,王某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机械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用工单位支付?
仲裁结果
用工单位即机械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应由用工单位即机械厂支付。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职工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机械厂应支付王某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延伸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和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王某2019年2月被派遣至机械厂工作,应于2020年2月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2020年至2021年每年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王某2021年8月6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王某因工伤不得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应视为王某正常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应计算至2022年2月5日。王某2022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36÷365×5),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机械厂和劳务派遣单位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安排王某年休假或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王某未休年休假也未享受应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应按照王某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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