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加班费由谁支付更好?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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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平时的劳务派遣之中,加班是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在此之中也就产生了加班费怎么进行支付的问题。用工单位进行了实际用工,但其与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工资发放的单位。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进行发放,另一种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提前约定,支付的劳务报酬中即包含加班费。笔者认为直接由用工单位进行发放法律风险更小。

司法判例

(2017)内04民终4044号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是关于是否支付被派遣人员加班费的问题,因平庄热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凯威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甲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故平庄热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季某已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其应向季某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凯威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基础

在本裁判中,除了涉及到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之外,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两种发放方式分析

在这份判决中,我们注意到一个问题:凯威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这就给众多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连带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分析。

情形一

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加班费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当然不会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因为整个支付风险已经转移至用工单位处。加之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业已规定加班费可由用工单位进行支付。因此这样进行双方都可降低法律风险。

情形二

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加班费支付风险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过错产生的连带责任也使得用人单位不得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了。

总结

在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提前进行约定:加班费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人员进行发放。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虽然这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是对于企业内部合规而言,建议对被派遣人员的每日工作时间控制在八小时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且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需要与工会、被派遣人员三方协商,以此降低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支付风险。

往期回顾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一)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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