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劳务派遣期间遭遇人身伤害,应由谁负责?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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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行船走马三分险”,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船员作为劳动者,其工作期间遭遇各类人身伤害的风险很高。切实保障船员在船期间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那么,船员在劳务派遣期间遭遇人身伤害时,应由谁来负责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案情简述

程某接受某轮船公司通知参加海员培训学习。工作2年后,船员程某按某轮船公司通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公司聘用程某为公司职员,在国际航线从事二厨工作。其后,程某被派遣到轮船公司高X轮上工作,在船工作期间因事故程某受伤。后续因赔偿无法协商一致,程某起诉至海事法院要求:轮船公司支付治疗费用,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规定,程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在遭受工伤损害后,以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对程某因工伤所致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程某作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轮船公司与劳务公司就船员外派事宜存在合作关系,轮船公司为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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