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哪些问题是你不知道的呢?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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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已经运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仍存在一些“难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以及不同地方的不同规定,对此,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扯皮呢?今天,跟大家聊聊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哪些还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探讨话题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二、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
三、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四、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基金不予承担的部分必须由用工单位承担吗?
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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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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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
第一、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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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其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其二、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对上述“三性”工作岗位中的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少,但是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大,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其确定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该条援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所以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是“单决”还是“共决”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一般认可的是“单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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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基金不予承担的部分
必须由用工单位承担吗?
原则上,我们认为,派遣单位作为与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主体。因此,对于工伤基金不予承担的部分,并非必须由用工单位承担。但由于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实际管理,且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法律允许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工伤保险责任的分配与承担,且用工单位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派遣员工可以直接向用工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用工单位可以基于派遣协议向派遣单位追偿。
鉴于各地司法实践仍然存在区别,无论对于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均应当通过派遣协议明确工伤责任分配,例如按照比例约定。否则,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用工单位的过错、用工管理的程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等,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的法院以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是员工劳动成果的受益者为理由,要求用工单位分担部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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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
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所谓劳务派遣协议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的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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