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月通知:劳务派遣用工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用工企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怎么解决?派遣企业何去何从?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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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简称《通知》),《通知十一)规定: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这则通知下发后,大众的第一反应是——“非正式工干的”的梗或许将得到有效遏制;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大势已去,或奖退出历史舞台。

一、劳务派遣及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过去的二十几年,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一方面是过度零散的富余劳动力,一方面是生产负荷不均衡、包袱沉重的大中企业。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传入,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解决劳动力需求不均衡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大小劳务派遣公司应运而生,它们一方面能迅速集散富余劳动力,一方面掌握大量临时用工需求市场,成了需求单位和劳动者间的纽带。

与此同时,在起初的发展中,劳务派遣方式也存在着一些典型的弊端,备受诟病:

1.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方面。劳务派遣企业门槛低,实力和管理水皮参差不齐,很多劳务派遣企业都是“底线配置型”,劳务派遣企业管理难度大。

2.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在很多行业领域、企业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地位不平等、被当替罪羊、社保福利待遇低,职业发展受限等现象。

劳务派遣企业存在着各种“薅羊毛”现象,如拖欠工资、降低薪酬、低标准统筹、不交保险、超龄用工、克扣工资、加班超时、劳动保护不到位等等,甚至经常出现拿钱跑路的,劳动纠纷多责任不好界定,维权难度大。

3.用工单位方面,派遣员工劳动积极性不高、被动工作。

二、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管理,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开始,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管理在不断立法,管理也在逐步规范,主要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劳务派遣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继政府不得购买以后,国有企事业单位会不会也禁止?其他用工单位会不会也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引起了相关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的关注和担心,笔者认为:
1.《通知》仅对政府采购服务中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进行了明确规定,这预示着劳务派遣用工或将逐步退出公共服务领域;
2.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就目前很多企业的用工现状看,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中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即便完全取消,也会留有足够长的“缓冲期”;
3.我国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在不断完善,管理在不断规范,总体上是向严向好的,结合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情况,今后应该还会出台一些新规,使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存在的备受诟病的“弊”,必然会越来越引起重视,治理和管理也必然会越来越趋于严格。

四、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需特别注意事项
用工企业需特别注意:
1.严格考察劳务派遣单位的实力和资信情况;
2.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6.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8.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需特别注意: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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