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市场的行政管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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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之17

劳务派遣市场的行政管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修订了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和第九十二条,对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其中,“劳务派遣”一节共有十一条,修订了三条,而且都是重大修订。2013年,人社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人社部颁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细化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对派遣市场的行政管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设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提高劳务派遣的市场门槛,可以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经济实力;再配套年报制度,可以使派遣单位的经营更加规范。

2.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上述规定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即通称的“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不得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否则,就属于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

3.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社会普遍认为,劳务派遣市场“野蛮”生长,市场规模不断地扩大(当时有统计称,全国派遣员工超过6000万人),已经超越了“补充用工形式”的市场地位,甚至已经威胁到劳动合同用工的基本用工形式的地位;因此,需要严格控制派遣市场的整体规模。通过限定企业的派遣用工比例,降低各个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运用行政强制手段要求企业不断降低派遣用工比例是较为简单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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