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3-04-21
内人社发〔2023〕1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4月21日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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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司法鉴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初级司法鉴定人。其中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为正高级、副高级司法鉴定人为副高级、中级司法鉴定人为中级、初级司法鉴定人为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其中主任法医师为正高级、副主任法医师为副高级、主检法医师为中级、法医师为初级。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司法鉴定人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第五条 申报人员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三)申报中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本专业初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本专业初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四)申报初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第十一条 从事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工作的司法鉴定人,申报法医师以上职称的,应当具备医学专业学历。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本专业领域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能正确运用本专业领域理论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司法鉴定事项;
3.具有组织本专业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的能力。
(二)工作能力
1.具有全面指导司法鉴定人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80例以上,或者近5年年检案量达到全区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3.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之一:正式出版2部以上有ISBN书号的司法鉴定学术专(译)著(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调研报告)3篇以上或主编(著)、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专业的著作、教材等3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有2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或者案例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4.至少3个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5.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20年以上、累计完成司法鉴定案件超过1500例;
6.被纳入自治区以上司法鉴定专家库;
7.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完成的科研课题获自治区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
8.在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或在司法部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9.作为司法鉴定专家参加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关于制度制定、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专家论证会3次以上或者参加自治区级专家评审5次以上。
第十五条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本专业领域丰富、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
2.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司法鉴定实际工作;
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本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二)工作能力
1.具有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60例以上,或者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区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3.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之一:正式出版1部以上有ISBN书号的司法鉴定学术专(译)著(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或者调研报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4.至少2个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5.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15年以上、累计完成司法鉴定案件超过1000例;
6.被纳入自治区以上(含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
7.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8.作为司法鉴定专家参加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关于制度制定、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专家论证会2次以上;或者盟市级专家论证会5次以上;或者参加自治区级专家评审3次以上。
第十六条 中级司法鉴定人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熟悉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2.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并能正确应用于司法鉴定业务中。
(二)工作能力
1.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40例以上;
2.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盟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3.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之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或者调研报告;或在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4.至少1个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第十七条 初级司法鉴定人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熟悉掌握司法鉴定程序,具备从事登记的执业类别相关工作的能力,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10例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司法鉴定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研究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效益”等,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 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 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六)“疑难案件”是指涉及多门学科、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或者适用多种技术标准规范的鉴定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2次以上鉴定、存有较大争议的疑难鉴定案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
(一)因故意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处罚和处分期未满的;
(三)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者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五)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职称申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