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3-04-21
内人社发〔2023〕1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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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公证工作在职在岗的执业公证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公证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公证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其中,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三级公证员为中级、四级公证员为初级。公证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第五条 公证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三)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四)申报四级公证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一级公证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理论、政策和实务的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或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型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0件,且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表彰1次以上。
3.正式出版1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的公证学术专(译)著或者法学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2次。
4.承办的公证事项被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3次;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2次;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1次。
5.被自治区级公证协会聘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或被中国公证协会聘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拓展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经自治区公证协会认可。
7.主持或者作为自治区级以上公证工作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或意见、报告。
8.在自治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或在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9.参与1项以上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二级公证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0件,且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表彰1次以上。
3.正式出版1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的公证学术专(译)著或者法学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获奖1次以上。
4.承办的公证事项被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2次以上;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
5.被自治区级以上公证协会聘为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成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拓展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经自治区公证协会认可。
7.主持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或意见、报告。
8.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9.参与1项以上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 三级公证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5件,且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表彰1次以上。
3.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获奖1次以上。
4.承办的公证事项被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
5.被盟市级以上公证协会聘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拓展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经自治区公证协会认可。
7.主持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或意见、报告。
8.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第十四条 四级公证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工作能力
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5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且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无错假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公证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研究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效益”等,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31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职称申报)
-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