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公证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2023-06-05   


沪人社专〔2023〕179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公证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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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公证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证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上海改革发展建设提供有力的公证人才支撑,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国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在本市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四条 公证员初级职称实行以聘代评,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聘任工作,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标准。公证员中级、高级职称实行评审。

 

第五条 上海市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负责相应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资历

 

(一)三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二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三)一级公证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第八条 工作业绩和理论研究成果

 

(一)三级公证员:任四级公证员以来年办证量达到60件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的案例说明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本。

 

(二)二级公证员:任三级公证员以来主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1篇(不少于5000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本;

 

2.参加省部级以上相关专业论坛、学术或实务大赛获三等奖以上论文或实务文章1篇(不少于5000字),或在国际公证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Notaries)等国际大会主会场上发表专业性主题演讲,产生较高国际影响;

 

3.作为主编或主要参与人,完成行业协会相关规则的制定,或重大行业标准等的编撰工作(主要参与人所撰写章/节内容不少于5000字),或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等1项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立项的学术或参政议政课题、立法调研课题或者其他政策研究工作(结项成果内容不少于5000字)。

 

(三)一级公证员:任二级公证员以来主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2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两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本;

 

2.参加省部级以上相关专业论坛、学术或实务大赛获二等奖以上论文或实务文章1篇(不少于5000字),或在国际公证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Notaries)等国际大会主会场上发表专业性主题演讲,产生较高国际影响;

 

3.作为主编或主要参与人,完成行业协会相关规则的制定,或重大行业标准等的编撰工作(主要参与人所撰写章/节内容不少于5000字),或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等1项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立项的学术或参政议政课题、立法调研课题或者其他政策研究工作(结项成果内容不少于5000字)。

 

第九条 转评条件

 

已评聘其他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公证员工作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公证员职称。

 

第十条 其他

 

对在国家和本市公证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部分申报条件限制,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公证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公证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限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公证员评价标准

 

(一)三级公证员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二)二级公证员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或首创意义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三)一级公证员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首创意义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证员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证员职称评审纪律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行业从业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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