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港澳规划领域专业人士提供技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7-12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文件精神,营造港澳规划领域专业人士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具有香港地区建筑师学会、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颁发的注册专业规划师、具有澳门地区土地公务运输局颁发的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专业人士,经重庆市规划协会备案后,按照相关规定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提供专业服务。
(二)允许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地区规划师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具有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专业人士,持有香港、澳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证明的,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8日
发布: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