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员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职称: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受到其他处理,在按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一般应具有3年相应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
(一)课堂教学。认真讲解、示范、指导学生操作。任现职以来,至少任教1门生产实习课程且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兼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二)听课节数。近5年以来(任现职不满5年的,以任现职年限为准),专任教师、兼任教师平均每年听课分别达到40节、60节。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相应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近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学业绩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三)行业联系
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完成到行业实践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学业绩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四)行业联系
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完成到行业实践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个人或所带班、队学生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校级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或区(县)级及以上课程思政团队成员。
3.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管理工作,经学校考核合格。
(二)教学业绩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实训赛课或实训课程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教学技能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至少1次;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公开课、实习实训示范课;或实习实训教学设计、教学反思、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教学案例等在校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帮扶新教师提升实习实训教学能力,经学校考核合格。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实习实训课程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校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专业)建设;或主研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题、项目;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题、项目研究;或参与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开发。
2.教研成果。获校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公开发表实习实训教研文章;或参编实习实训相关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校级及以上会议交流。
2.参与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或参与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专业建设及实习实训改革提出合理建议;或参与行业企业生产工艺、产品、项目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4.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室)建设。
5.取得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初级培训员、初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五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有学生、或指导德育活动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个人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3.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4.作为校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区(县)级及以上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
5.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工作,被帮扶教师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6.年度考核优秀1次。
(二)教学业绩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实训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实习实训课程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比赛获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3次;或指导师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示范课、研讨课或点评区(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等;或实习实训课堂教学经验在区(县)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帮扶青年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教学能力提升期间,被帮扶教师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4.教学影响。形成的实习实训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被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同类学校学习借鉴、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产业技术)带头人、教学能手、技术能手;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或作为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成员;或区(县)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成员等;或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项目(工作室)负责人;或担任区(县)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实习实训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负责校级专业建设或参加区(县)级及以上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研区(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教育教学课题、项目;或主研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学会批准立项的实习实训重点课题;或负责校级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获区(县)级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运用。
2.教研成果。获区(县)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在CN、ISSN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实习实训论文;或主编出版实习实训相关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得到公开发表。
2.参与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取得良好效果;或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专业建设及实习实训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赞成性批示,采纳,运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行业企业项目、工艺、产品、技术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4.负责区(县)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等;或负责制定区(县)级技能比赛规程;或参与制定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
5.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2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中级培训员、中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六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有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3.参加或指导教师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4.负责德育管理或指导德育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5.作为省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思政课程团队主要成员。
6.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二)教学业绩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实训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实习实训课程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比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4次;或指导师生参加技能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或点评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公开课、示范课等;或实习实训课堂教学经验在省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青年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教学能力提升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4.教学影响。形成的实习实训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典型案例等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学科(产业技术)带头人或省级教学能手、技术能手、巴渝工匠等;或作为省级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主要人员;或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项目(工作室)负责人;或担任国家部委或国家一级赛事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负责省级专业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持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教育教学课题、项目研究;或负责省级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等获省级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运用。
2.教研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国家教材奖;或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高水平实习实训论文;或主编出版实习实训相关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积极承担行业企业培训服务工作;或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省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议交流或在CN、ISSN期刊上公开发表;或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国家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
2.主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解决企业技术操作难题;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技术转化等做出突出贡献。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专业建设及实习实训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赞成性批示,采纳,运用。
4.负责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5.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行业标准、国家级技能比赛规程等。
6.取得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两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高级培训员、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二)指导学生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本人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三)参加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四)参加班主任能力比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八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2、一等奖排名前10、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8、省级二等奖排名前6;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二等奖及以上。
(二)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含教学比赛、班主任能力比赛主讲或排名第一)中获省级一等奖;或省级技术能手;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三)在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省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九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8、一等奖排名前6、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4、省级二等奖排名前2;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一等奖及以上。
(二)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技能)大赛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三)在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国家级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仅为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排名要求:正高级前2、副高级前9);省级课题指省社科、省科技、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7);区(县)级课题指区(县)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课题、省一级学会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3);校级课题指学校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中级前3)。所有课题均指已完成并正式结题的课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包括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行业标准制定、教学配套资源开发等;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包括方案、标准编写,规划设计,参数制定等。
第二十四条 论文、行业实践报告等需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主要参考。高水平论文,高质量的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审认定。
第二十五 教学业绩、教研业绩、行业联系等成果均需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或相关。教育业绩、教学业绩、教研业绩和行业联系“作为主要成员”均要求排名前5,以申报文件或学校建设文件或建设成果被公开出版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承担或点评公开课、示范课等,任现职以来,申报正高级职称要求3次及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要求2次及以上,以文件或聘书、课表、照片等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申报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申报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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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