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公布新冠病毒感染药品企业申报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2023-02-20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药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确认后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3年2月25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3年2月20日
- 附件: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药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一批).pdf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