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3-12-21   


新人社规〔2023〕5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人事)部门,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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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专家智力资源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意见》(新人才办字〔2015〕2号)及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自治区战略发展布局、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等。

 

(二)负责基地的设立、指导、考核和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级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五条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基地的运行情况,做好基地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基地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开展专题授课、技术培训等服务活动,为基层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二)组织开展科普宣传、义诊义演、帮扶乡村振兴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事业公益性服务活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层社会事业发展。

 

(三)组织实施决策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产品培育、联合攻关等服务活动,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和产业链、创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设立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战略发展布局,重点围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发展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需求,结合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基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 各地(州、市)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建立综合型服务基地;各部门可以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建设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专业型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地工作体系。

 

第九条 建立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对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能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投入。

 

(二)具有较好的支撑科研创新或技术转化基础,能够与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对口专家建立良好联系,能够为相关专家开展服务活动提供相应的平台载体,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

 

(三)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能为专家开展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十条 服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

 

(二)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

 

(三)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当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四)鼓励入选国家和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基地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全区印发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二)基地申请。符合申报基地条件的组织、单位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三)资格初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择优推荐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遴选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组织专家评估(含实地考察)和对外公示等程序,确定自治区拟建设基地名单。

 

(五)发文授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自治区级基地名单,并颁发“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需求库。基地围绕本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基层需求,建立项目需求库,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地根据需要和发展情况增补服务专家,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服务协议。基地与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且不得损害专家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搭建对接平台。基地依托专家信息库、项目需求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基地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基地考核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重点评估基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专家满意度及服务民生等情况。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当地政府对基地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五)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八条 经考核评估,对群众和专家认可、在基层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效益发挥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和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各类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标牌。

 

第六章 保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在宏观指导、部门协调、政策倾斜、信息交流、专家推荐、舆论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完善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措施,对服务基层专家在职称评审、岗位晋级、继续教育、重点人才选拔培养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州、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安排好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推动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遴选优秀典型,打造基地品牌,发挥基地的引才聚才平台效应,为组织引导各类高层次专家参与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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