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违规违法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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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为某政府机关招聘警务专勤人员的公告,该公告称:XX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服务岗位人员120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市公安局工作,合同期限两年。
经查询国家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人社部等相关部委的网站和各地政府网站,笔者认为此种用工行为违规违法且在多地存在,期待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核查履职,如这种以劳务派遣方式确实违规违法,则应认真纠正违规违法问题的存在。其理由如下:
第一、涉嫌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23】12号)文件再次重申:不得将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二、涉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三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解读该条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要求是: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三十条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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