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劳务派遣单位篇(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相关规定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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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沈抚示范区实际,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相关规定,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否则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重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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