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虚假出资,严查重惩!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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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人社局联合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加强审管衔接,对新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实施联动监督检查,通过跟踪辅导和服务指导,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企业的持证资格规范检查“回头看”,切实做到“溯源倒查”和“多方联查”。
近期
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深挖彻查
联合查处一起劳务派遣企业虚假出资案件
现予以公布
【关键词】
劳务派遣企业虚假出资。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市人社局在对新申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疑似存在虚假出资情况,随即将线索移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经查,2022年2月10日,该公司为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将从他人处借得的200万元资金以投资款的名义缴入公司账户,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随即将注册资本200万元从公司账户中转出,转入其个人账户中。2月24日,该公司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于3月22日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国内劳务派遣”经营项目。案发时,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将注册资本200万元转回公司账户中。
【处理结果】
本案中,该劳务派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知晓劳务派遣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以短期借款的方式通过验资从而获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将吊销营业执照,市人社局将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同时依法移送市公安局,对法定代表人李某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业务链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行政服务科
0512-57379094、57379082
市劳动监察大队
0512-55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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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劳动监察大队
指导:丁晓超
编辑:张凯乐
编审: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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