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实务篇96:企业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再向自己企业派遣员工?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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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茹凌律师

  •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执业理念:真诚靠谱、高效利他

  •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微信号:rulin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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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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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我们公司出于减少用工成本的目的,于2015年6月29日合伙出资成立了一家劳务公司。

常某于2020年10月到我们公司部门工作,担任验收员,当时公司没有与之签劳动合同。等到2020年11月,是由劳务公司与常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将其派遣回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2021年12月1日,根据常某申请,公司批准其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休产假。

产假期满后,常某原任的验收员岗位已经有新人入职,故公司无法再为其安排工作。请问公司能不能不为常某重新再安排工作,直接将其退回到劳务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出资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效?

版本1

“说人话”解答版

不行,企业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向本企业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员工的,其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如果用工企业违反规定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对员工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会面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员工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是实际用工的企业。

版本2

“法言法语”解答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本案中,用工单位与其他发起人共同投资设立劳务公司,再将原本招聘的劳动者改为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单位,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其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人仍为实际用工单位,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

陈律还要碎碎念...

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往往喜欢雇用派遣工。其中企业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企业派遣员工成了最常用的方法。但实际上这种逃避劳动法责任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用工企业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劳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企业不仅需承担用工责任,还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拜拜~咱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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