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需担责吗?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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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用工单位都不用承担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但是这种双方约定不能成为派遣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通过检索此类判例发现,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是根据有无过错来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超时用工。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务派遣用工中,在用工单位超时加班发生工伤或猝死,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劳动者再派遣。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前述规定而导致劳动者受工伤,需承担责任。
(三)未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以及未安排培训岗前培训。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劳动者受工伤或在用工单位患上职业病,用工单位需承担责任。
(四)违反劳务派遣用工性质。劳务派遣用工性质应当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制度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的规定,须承担责任。
(五)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六)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公司不具备合法的资质,是违反行政许可、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派遣行为。即使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均无效。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应承担未尽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
来源︱综合网络
采编: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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